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49號
TCDV,102,訴,3049,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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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9號
原   告 林聖亮
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
被   告 謝芬眞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謝芬真」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芬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 「謝芬真」,核與卷內之戶籍謄本記載之姓名「謝芬眞」不 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被告姓名顯然有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 裁定將被告之姓名由「謝芬真」更正為「謝芬眞」。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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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