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28號
TCDV,102,訴,3028,201406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寶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德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所為102年度訴字
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