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64號
TCDV,102,訴,2264,201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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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彭 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洪豪隆
      陳秀治
      林陳美花
      陳慶隆
      沈建武
      林秋霞
      賴東耀
共   同 陳益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李松柏律師
複代理人  邵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攤位」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拆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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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