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12號
TCDV,102,訴,1912,2014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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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源嬌因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77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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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