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61號
TCDV,102,訴,1161,20140623,7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娜即鄭世祥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李代娟
       張登峰
       蔣志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一、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作成之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定
  及103 年4 月23日作成之上訴駁回裁定均撤銷。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2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6 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
  9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2,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