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娜即鄭世祥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李代娟
張登峰
蔣志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一、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作成之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定
及103 年4 月23日作成之上訴駁回裁定均撤銷。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2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6 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
9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2,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