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78號
TCDV,101,訴,2278,20140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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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鳳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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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