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88號
TCDV,101,訴,1588,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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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蔡朝棟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胡玉龍
被   告 蔡朝宏
被   告 蔡朝欽
被   告 蔡木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阿燕
被   告 蔡明記
被   告 蔡文村
被   告 蔡文慶
被   告 蔡明章
被   告 蔡劉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志勇
被   告 蔡順華
被   告 蔡正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成
被   告 蔡仲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欣
被   告 許呈
被   告 蔡義助
被   告 蔡明地
被   告 蔡麗娟
被   告 蔡仁貴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昔
被   告 蔡秉軒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明章
被   告 蔡楊云香(即蔡昔詩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清成(即蔡昔詩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玉美(即蔡昔詩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清華(即蔡昔詩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



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要聲請本院囑託專業公正機關鑑定本件有無更為妥適之分割方案或要根據共有人最新之意見提出或更正分割方案,應於十日內提出,並預納囑託製作假分割圖及鑑定之相關費用,如逾期或有欠缺,本院得認係延滯訴訟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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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