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41號
TCDM,103,附民,241,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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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白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燕
被   告 林秀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33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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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