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839號
TCDM,103,訴,839,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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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大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義明)
上一被告之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許義明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黃釋禾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4509號、103年度偵字第9198號、第8881號),被告等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大豐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許義明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5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13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黃釋禾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許義明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金大豐 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解散,但尚未清 算完結,下稱金大豐公司)負責人,另以藝名「許竣菁」, 在省都廣播電台主持「午後一點」節目,而為該節目主持人 。李春木(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泰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吉公司,另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負責人。渠等均明知製造西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程序,未經申請領得 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明知為偽 藥而販賣之犯意,先由李春木於101年1月間,向得田實業有 限公司(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販入200盒含有「D ithiodesmethylcarbodenafil(分子量470)」西藥成分之 「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再以每盒新臺幣(下同)300元 之價格,全數轉售給許義明經營之金大豐公司。許義明再於 省都廣播電台「午後一點」節目中廣告稱「那咱這定高勇保 壽命買回來吃,這是咱GMP藥廠所製造純中藥,遵照咱古法 所泡製的,內經在講說四十二陰滋肝,意思是講年過四十氣 力漸漸來減弱,有人講四十歲的男人剩一支嘴,說也到、做 不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吃咱定高勇保壽命讓我們氣力十足 精神飽滿,買的時候認明咱定高勇註冊商標係壽命才是真的 效果好,愈吃愈猛、愈吃愈勇,藥房呻咱選買定高勇保壽命 ,小罐裝1200元、大罐裝3000元」,而公開宣稱「定高勇保 壽命膜衣錠」係供男性壯陽之用,並以每盒960元之價格, 陸續販賣「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藥 局(另經臺中地檢署偵辦中),使該等藥局再以每盒1200元 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民眾。
二、黃釋禾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品紘貿易行」 及「華僑西藥房」之負責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 入之藥品即屬禁藥,不得輸入、販賣;竟基於輸入、販賣禁 藥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101年12月2日,自美國以 每顆2.2元之價格,輸入20萬顆含有「N-desmethylsibutram ine(分子量265)」及「Piperidenafil(分子量459,屬於 PDE5抑製劑,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等西藥成分之「達 力士99膠囊」,再由李春木提供外盒包裝,由黃釋禾將膠囊 委由不知情之百正公司打片後,裝入外盒包盒內,取名為「 HERCULES99定高勇膠囊」(下稱「定高勇膠囊」),於102 年1月間,以小盒(6顆裝)每盒200元;大盒(12顆裝)每 盒400元之價格,販賣大、小盒各600盒之「定高勇膠囊」予 李春木黃釋禾另於102年1月間,將「達力士99膠囊」另包 裝為「MOLIFE夢耐福膠囊」,交付20盒予施元煌(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偵辦中),再由施元煌委由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慶昌西藥房」在該藥房內販售。李春木販入「 定高勇膠囊」後,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以小盒每盒400 元;大盒每盒800元之價格,販售「定高勇膠囊」給許義明 ,由許義明利用前開電台節目廣告宣傳方式,以「定高勇膠 囊」大盒2400元,小盒1280元之價格,陸續販賣給如附表一



所示之藥局轉售予民眾。因許義明缺乏資金,遂與陳俊吉(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 絡,乃由陳俊吉出資向李春木購買「定高勇膠囊」。陳俊吉 擔心許義明售出「定高勇膠囊」後不將所得交還,乃向李春 木表示「定高勇膠囊」須交付給伊保管,許義明要出售時再 拿錢取貨,由陳俊吉負責「定高勇膠囊」送至電台指定藥局 收取貨款,從中獲取5%之利潤。因許義明另積欠朱治華(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約500萬元債務,朱治 華亦認販賣「定高勇膠囊」有利可圖,許義明遂與朱治華基 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朱治華出資向陳俊吉將「定高勇 膠囊」買回,利用許義明在電台廣告宣傳,再由朱治華出面 送貨至許義明指定之藥局販售,並收取貨款,每月並可分得 送貨酬勞1萬5000元。陳俊吉並於彰化縣花壇鄉○○路000號 其經營之「自祥藥局」內,以大盒3000元,小盒1600元之價 格,販售1大盒及2小盒「定高勇膠囊」予民眾。嗣代號「鱷 魚」之民眾於101年4月初,聽到許義明主持之上開電台節目 而至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一段之「國良藥局」購買「定高勇 保壽命膜衣錠」,服用感覺頭昏腦脹不適,懷疑含有不明藥 物成分,乃向警方檢舉,經警將民眾提供之「定高勇保壽命 膜衣錠」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仍以舊制稱)檢驗結果,檢出該產 品含有「Dithiodesmethylcarbodenafil(分子量470)」成 分,乃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嗣於102年4月2日 ,警方持搜索票於許義明位在臺中市○○路000號處所扣得 許義明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之物;在朱治華位於彰化縣 員林鎮○○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搜索,當場在朱治華背包 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之物,經朱治華帶領警方至臺中市文 心路友人住處,當場扣得許義明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8至11 之物,另在陳俊吉位在彰化縣花壇鄉○○路000號之「自祥 藥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之物。警方另持搜索票至 黃釋禾之「品紘貿易行」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3之 處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第三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兼金大豐公司代表人許義明、被告黃釋禾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及被告兼金大豐公 司代表人許義明、被告黃釋禾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兼金大豐公司代 表人許義明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證人李春木、證人 即聖林西藥房負責人潘世堂忠信藥局負責人張碧娟仁生 藥局負責人郭仁裕國良藥局負責人曾國彥、慶華西藥房負 責人胡毓弘信和藥局負責人鄭文演宏生西藥房負責人蕭 志明、同泰西藥房負責人林虹君、源泉堂西藥房負責人江玉 圭分別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101年5月2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定高 勇保壽命膜衣錠」之檢驗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得田實 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泰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午後一點」廣播節目節錄譯文、本院101年聲監字 第2061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號)、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085號搜索票、電信 警察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潘世堂、張 碧娟、郭仁裕蕭志明李春木)及扣得潘世堂之定高勇保 壽命膜衣錠2盒、進貨單3張、帳單影本1張、聖林西藥房之 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扣得張碧娟之定高勇保壽命膜 衣錠10盒、定高勇出貨單1張、預收憑據2張、扣得郭仁裕之 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6盒、進貨單1張、贈品貨單2張、仁生 藥局之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藥局執照、查獲 現場照片、扣得蕭志明之進貨單1張、扣得李春木之定高勇 保壽命丸2盒及相關資料9張、信和藥局回收單、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100年12月15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 定高勇保壽命丸等藥品廣告之廣告核定表、金大豐實業有限 公司登記資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被告許義明與李 春木之泰吉藥品有限公司之定高勇保壽命丸契約書等在卷足 憑,並有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3至5之物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兼金大豐公司代表人許義明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二、之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許義明、黃 釋禾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證人李春木、陳俊吉、朱 治華、證人即竹山福倫藥局負責人林澤輝、愛生藥房負責人 黃張碧珠忠信藥局負責人張碧娟霧峰福倫藥局負責人李 蕙伶、慶昌西藥房負責人賴漢卿永富藥局負責人龔建源信和藥局負責人鄭文演宏生西藥房負責人蕭志明、仁和藥



局負責人董瑞允、同泰西藥房負責人林虹君易生西藥房負 責人林譽宸、源泉堂西藥房江玉圭、證人施元煌於警、偵訊 之證述明確,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25 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定高勇膠囊」檢驗報告 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0月2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定 高勇鹿茸精膠囊」檢驗報告書、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854 號、第2061號、101年度聲監續1980號、第12號、第315號通 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085號搜 索票、電信警察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林澤輝黃張碧珠張碧娟蕭志明李春木林虹君)及 扣得林澤輝之定高勇膠囊4盒、黃張碧珠之定高勇膠囊7盒、 帳單影本3張、扣得張碧娟之定高勇膠囊1盒、定高勇出貨單 1張、預收憑據2張、扣得蕭志明之進貨單1張、扣得李春木 之保密合約書1張、經銷合約書3張、產品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書及明細表2張、SGS測試報告4張、定高勇商標註冊證、出 貨單及支票影本3張、扣得林虹君之定高勇膠囊1盒、仁和藥 局出貨單、品紘貿易行進口報單、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 明細表、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測試報告、食品實驗室檢驗 報告、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化學檢驗實驗室100 年11月18日檢驗結果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2年6月20 日中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6月13日FDA研字第000 0000000號函等在卷足憑,復有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5、7 至13之物(被告許義明部分),及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被告黃釋禾部分)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許義明黃釋禾此 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兼金大豐公司代表人許義明黃釋禾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五、按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 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 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 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是若符合 藥品之定義,縱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之公告列管,亦無礙其符 合藥品之構成要件。又藥事法第20條明定:「本法所稱偽藥 ,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 間之標示者。」故藥品經有權之主管機關稽查或檢驗後,發



現其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而係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者,即屬上開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偽藥。另藥 事法第22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 進口者,不在此限。」是藥品經有權之主管機關稽查或檢驗 後,發現其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而係未經 許可輸入者,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之禁藥。又藥品 「類緣物」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 產品,其分子主結構與該藥品極類似,鑒於該副產物藥理作 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依藥事法規定,皆應以藥品 列管,尚無需經衛生主管機關之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之屬 性;且應依藥事法規定,檢具產品安全、療效、品質等相關 之資料,向衛生署申請,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販售。又藥品「類緣物」之化學分子主結構與某特定上市西 藥成分主結構相同,只是化學結構之側鏈作些微之改變;藥 品「類緣物」非天然成分,故產品檢出藥品「類緣物」成分 ,應屬人為添加,使其產品服用後有相似西藥狀陽藥之效用 。次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將偽藥或 禁藥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 號判例可參。「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定高勇膠囊」、 均係具有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有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5月2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送「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之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送「定高勇膠囊」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年10月2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定高勇鹿茸精膠 囊」檢驗報告書等在卷足憑。被告許義明黃釋禾明知「定 高勇保壽命膜衣錠」、「定高勇膠囊」,均係依藥事法第6 條第3款之規定以藥品列管,需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製造、販賣及輸入,被告許義明竟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時、地販賣「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之偽藥予附表一示之藥 局,被告黃釋禾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未經許可而輸 入「定高勇膠囊」後,並販賣該禁藥予李春木施元煌等人 ,而被告許義明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販賣「定高勇膠 囊」予附表一所示之藥局,是核被告許義明關於犯罪事實欄 一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許義 明為被告金大豐公司之代表人,業據被告許義明自承在卷, 並有被告金大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訊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



名單在卷可稽(於101年11月15日解散登記惟未清算完結, 見103年度偵字第9198號卷第6至7頁、13頁),被告金大豐 公司因被告許義明執行業務,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 賣偽藥罪,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規定處罰;被告許義明關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許義明關於犯罪事實欄二 販賣禁藥犯行,與朱治華、陳俊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許義明先後多次販賣偽藥「定高勇保壽 命膜衣錠」,及先後多次販賣禁藥「定高勇膠囊」之行為, 且陸續出貨、收取貨款,係為圖不法利益而持續販賣,顯具 重複實行之特質,是被告許義明之販賣禁藥及販賣偽藥之行 為,均既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自應各自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許義明所犯販賣 偽藥罪及販賣禁藥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而核被告黃釋禾所為,分別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 黃釋禾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輸入禁藥,成立間接正犯。被 告黃釋禾先後多次販賣禁藥「定高勇膠囊」,係為圖不法利 益而持續販賣,顯具重複實行之特質,是被告黃釋禾之販賣 禁藥之行為,既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 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黃釋禾所犯輸入 禁藥罪與販賣禁藥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黃釋禾前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被告黃釋禾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1項之規定 ,分別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許義明前於100年間,業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再犯本案藥事法之犯行 ,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許義明所為上揭犯行危害國民身體健 康甚鉅,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及利用廣播電台為販賣媒介等手段及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金 大豐公司部分(犯罪事欄一)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另 審酌被告黃釋禾前於95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48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確定;又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仍未思警惕,復犯本 件輸入及販賣禁藥之罪,應予相當之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輸入及販賣禁藥之數量及情狀、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被告許義明黃釋禾行為後,刑法 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 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考其立法目的, 係保障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 併合處罰,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而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 ,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 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惟被告許義明黃釋禾,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得併合處罰之,並無 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又被告許義明黃釋禾於數罪併罰之數罪,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均 得易服社會勞動,雖其定應執行之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惟 按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亦均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 明】。
七、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 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 有及行使之規定(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 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吸用,屬違 禁物)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 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述沒入銷燬之規定 ,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 「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 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 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 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1,為被告



許義明所有,為供被告許義明預備販賣之定高勇保壽命膜衣 錠之偽藥,附表二編號3至5為被告許義明所有供其販賣偽藥 用之物,為被告許義明供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於被告許義明販賣偽藥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附 表二編號6之帳冊5本,為被告許義明所有,惟其否認與本案 販賣偽藥、禁藥有關,又該等帳冊既非違禁物品,自不另為 沒收之諭知。另本案扣案之名為力士膠囊、高定勇鹿茸精膠 囊、高定勇膠囊均為達力士九九膠囊(即定高勇膠囊)乙節 ,業據被告黃釋禾供明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㈠ 第42頁)。是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禁藥為被告許義明所有、 附表二編號7至13之禁藥及標籤,為被告許義明與共犯朱治 華、陳俊吉所有供渠等預備販賣定高勇膠囊禁藥之用,附表 二編號3至5為被告許義明所有供其販賣禁藥用之物,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許義明販賣禁藥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1至6,為被告黃釋禾輸入之禁 藥,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而附表三 編號1至8為被告黃釋禾所有,附表三編號1至6為供其預備販 賣之禁藥,附表三編號7至8,為供其預備販賣禁藥之物,應 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黃釋禾販賣禁藥罪刑 項下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41條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象 │負責人│品名 │販賣價格 │
├──┼─────┼───┼─────────┼─────┤
│ 1 │聖林西藥房潘世堂│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9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竹山福倫藥│林澤輝│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局 │ │ │小盒1280元│
├──┼─────┼───┼─────────┼─────┤
│ 3 │愛生藥房 │黃張碧│定高勇膠囊 │每盒2400元│
│ │ │珠 │ │ │
│ │ │ │ │ │
├──┼─────┼───┼─────────┼─────┤
│ 4 │忠信藥局張碧娟│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1200元│
│ │ │ │ │ │
│ │ │ ├─────────┼─────┤
│ │ │ │定高勇膠囊 │每盒1280元│
├──┼─────┼───┼─────────┼─────┤
│ 5 │霧峰福倫藥│李蕙伶│定高勇膠囊 │每盒1280元│
│ │局 │ │ │ │
├──┼─────┼───┼─────────┼─────┤




│ 6 │仁生藥局郭仁裕│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960元 │
│ │ │ │ │ │
├──┼─────┼───┼─────────┼─────┤
│ 7 │國良藥局曾國彥│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960元 │
│ │ │ ├─────────┼─────┤
│ │ │ │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8 │慶昌西藥房賴漢卿│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9 │永富藥局龔建源│定高勇膠囊 │不詳 │
├──┼─────┼───┼─────────┼─────┤
│ 10 │慶華西藥房│胡毓弘│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1600元│
├──┼─────┼───┼─────────┼─────┤
│ 11 │信和藥局鄭文演│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1盒960元 │
│ │ │ │ │ │
│ │ │ ├─────────┼─────┤
│ │ │ │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 │ │ │
├──┼─────┼───┼─────────┼─────┤
│ 12 │宏生西藥房蕭志明│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1盒960元 │
│ │ │ ├─────────┼─────┤
│ │ │ │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13 │仁和藥局 │董瑞允│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 │ │ │
│ │ │ │ │ │
├──┼─────┼───┼─────────┼─────┤
│ 14 │同泰西藥房林虹君│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每盒800元 │
│ │ │ ├─────────┼─────┤
│ │ │ │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15 │易生西藥房林譽宸│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 16 │源泉堂西藥│江玉圭│定高勇保壽命膜衣錠│不詳 │
│ │房 │ ├─────────┼─────┤
│ │ │ │定高勇膠囊 │大盒2400元│
│ │ │ │ │小盒1280元│
└──┴─────┴───┴─────────┴─────┘
附表二(被告許義明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處所 │
│ │(見103年度大型保字 │ │
│ │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1 │定高勇保壽命丸2包 │許義明位於台中市南區南平│
│ │ │路298號處所 │
├──┼──────────┼────────────┤
│ 2 │定高勇鹿茸精膠囊5包 │同上 │
├──┼──────────┼────────────┤
│ 3 │出貨單5本 │同上 │
├──┼──────────┼────────────┤
│ 4 │記事本1本 │同上 │
├──┼──────────┼────────────┤
│ 5 │指定藥房名冊 │同上 │
├──┼──────────┼────────────┤
│ 6 │帳冊5本 │同上 │
├──┼──────────┼────────────┤
│ 7 │定高勇膠囊9粒 │朱治華位在彰化縣員林鎮浮│
│ │ │圳路1段332巷9弄8號處所 │
├──┼──────────┼────────────┤
│ 8 │定高勇膠囊(6粒裝) │朱治華友人位在文心路處所│
│ │853包 │ │
├──┼──────────┼────────────┤
│ 9 │定高勇膠囊(12粒裝)│同上 │
│ │157包 │ │
├──┼──────────┼────────────┤
│ 10 │標籤紙(參考價1680元│同上 │
│ │)81張 │ │
├──┼──────────┼────────────┤
│ 11 │標籤紙(參考價3180元│同上 │
│ │)37張 │ │
├──┼──────────┼────────────┤
│ 12 │定高勇膠囊(HERCULES│陳俊吉位在彰化縣花壇鄉中│




│ │99,6粒裝)3包 │正路311號之自祥藥局
├──┼──────────┼────────────┤
│ 13 │定高勇膠囊(HERCULES│同上 │
│ │99,12粒裝)3包 │ │
└──┴──────────┴────────────┘
附表三(被告黃釋禾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處所 │
├──┼──────────┼────────────┤
│ 1 │力士膠囊1080盒(每盒│品紘貿易行(新北市蘆洲區│
│ │4顆裝) │信義306號華僑西藥房) │
├──┼──────────┼────────────┤
│ 2 │力士膠囊32盒(每盒30│同上 │
│ │顆裝) │ │
├──┼──────────┼────────────┤
│ 3 │鹿茸達力膠囊576盒( │同上 │
│ │每盒30顆裝) │ │
├──┼──────────┼────────────┤
│ 4 │定高勇力士膠囊 │黃釋禾位在新北市蘆洲區復│
│ │27840顆 │興路111號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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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大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義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大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