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14號
TCDM,103,訴,214,2014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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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宇
      郭泰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郭怡均律師
被   告 張學文
      廖永宏
      張宏銘
      謝文翔
      洪申政
      蘇輝展
      楊顏旭
      韋厚德
      陳民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宏銘律師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楊國松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增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三行,並補記載「林冠宇郭泰成張學文廖永宏張宏銘謝文翔洪申政蘇輝展楊顏旭韋厚德陳民雄楊國松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乙、已敘明被告林冠宇郭泰成張學文廖永宏張宏銘謝文翔洪申政、蘇 輝展、楊顏旭韋厚德陳民雄楊國松應諭知無罪之部分 ,並已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條文, 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林冠宇郭泰成、張 學文、廖永宏張宏銘謝文翔洪申政蘇輝展楊顏旭



韋厚德陳民雄楊國松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顯 係文字之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 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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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