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銘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103 年度少刑執字第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銘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受刑人魏銘駿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 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保障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 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失其得易科罰金之 利益,而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 ,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 取刑期之優惠。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不論 依新、舊法之規定,均得併合處罰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 形,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自應適 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 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 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
照)。復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 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 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7 罪,分別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 號1 至編號5 所示5 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少訴字第35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原宣告緩刑4 年,業經本院 以102 年撤緩字第144 號裁定撤銷確定);附表編號6 及編 號7 所示2 罪,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少訴字第40號判決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 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 號1 至編號5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編號6 及編號 7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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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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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間某日 │99年10月中旬某日│99年10月中旬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少│檢察署100 年度少│檢察署100 年度少│
│ │偵字第40號 │偵字第40號 │偵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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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
│ │ │35號 │35號 │35號 │
│ │ │(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
│ │ │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
│ │ │144號) │144號) │1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
│ │ │(撤銷緩刑裁定日│(撤銷緩刑裁定日│(撤銷緩刑裁定日│
│ │ │期:102 年8 月30│期:102 年8 月30│期:102 年8 月30│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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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
│ │ │35號 │35號 │35號 │
│ │ │(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
│ │ │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
│ │ │144號) │144號) │144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
│ │確定日期│(撤銷緩刑裁定確│(撤銷緩刑裁定確│(撤銷緩刑裁定確│
│ │ │定日期:102 年9 │定日期:102 年9 │定日期:102 年9 │
│ │ │月10日) │月10日)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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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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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少│檢察署101 年度少│檢察署101 年度少│
│ │執保字第4 號(編│執保字第4 號(編│執保字第4 號(編│
│ │號1 至編號5 定應│號1 至編號5 定應│號1 至編號5 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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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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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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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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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 月間某日│99年11月1日 │100 年3 、4 月間│
│ │ │ │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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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少│檢察署100 年度少│檢察署102 年度少│
│ │偵字第40號 │偵字第40號 │連偵字第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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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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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102 年度少訴字第│
│ │ │35號 │35號 │40號 │
│ │ │(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 │
│ │ │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 │
│ │ │144號) │14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3年4月2日 │
│ │ │(撤銷緩刑裁定日│(撤銷緩刑裁定日│ │
│ │ │期:102 年8 月30│期:102 年8 月30│ │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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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少訴字第│100 年度少訴字第│102 年度少訴字第│
│ │ │35號 │35號 │40號 │
│ │ │(撤銷緩刑案號:│(撤銷緩刑案號:│ │
│ │ │102 年度撤緩字第│102 年度撤緩字第│ │
│ │ │144號) │144號) │ │
│判 決├────┼────────┼────────┼────────┤
│ │判 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3年5月5日 │
│ │確定日期│(撤銷緩刑裁定確│(撤銷緩刑裁定確│ │
│ │ │定日期:102 年9 │定日期:102 年9 │ │
│ │ │月10日) │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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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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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少│檢察署101 年度少│檢察署103 年度少│
│ │執保字第4 號(編│執保字第4 號(編│刑執字第14號(編│
│ │號1 至編號5 定應│號1 至編號5 定應│號6 、編號7 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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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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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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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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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上旬某│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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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2 年度少│
│ │連偵字第22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
│ │ │4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
│ │ │40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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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少│
│ │刑執字第14號(編│
│ │號6 、編號7 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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