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74號
TCDM,103,聲,2174,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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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之妹 白淑儀
受 刑 人 白麗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或配偶。經查,本件聲明異議狀係以「受刑人白麗 娟、受刑人妹代白淑儀」為署名,未有受刑人白麗娟之簽名 或指印,且通篇筆跡相同,顯由同一人所書寫;另受刑人白 麗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該聲明異議狀並未有監所 主管長官收狀代轉之章戳,參酌文中復有「……本案被告白 麗娟是我的大姐……」等記載,堪認本件聲明異議狀,係受 刑人之胞妹白淑儀自行提出,非由受刑人本人所為。是揆諸 首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既非由法定適格之主體為之,與法 定程式尚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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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