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59號
TCDM,103,聲,2159,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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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賜
具 保 人 江美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
沒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之戶籍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即已遷入「花蓮縣 吉安鄉○○村○○○街000 巷00號」迄今,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然依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所載之地址為「花蓮縣『花蓮市』吉安鄉○○村○ ○○街000 ○號』14號」,二者地址有異,顯見上開執行傳 票尚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故依卷附之證據資料,本件被告是 否確已逃匿,仍有疑義,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乙節,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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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