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35號
TCDM,103,簡,335,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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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051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103 年度易字第1143號),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凱倫分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 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3 、4 行原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復個別4 次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盜犯意,…」等語。 ⒉原起訴書所示之附表部分應予刪除,補充更正為本案刑事 簡易判決後附之【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
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紙(參見警卷第37頁)。 ⒉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四隊103 年5 月8 日員警 職務報告1 紙(參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43號卷宗第14 頁)
㈢理由部分:
⒈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 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 ,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 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 5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附表】所示竊盜犯行,均 已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屬竊盜既遂。 ⒉爰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僅因心情不佳,竟任意竊盜他 人財物,所為誠屬不該,並有多次竊盜前科,然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且業經上揭 被害人取回,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尚屬有限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至起訴意旨就被告上開犯行,因其有多次竊盜前科,認為 被告顯有犯罪習慣,聲請本院在判處被告罪刑之同時,依 法諭知被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



犯,有犯罪之習慣,且宣告之應執行之刑達1 年以上者, 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 執行,係刑法第90條關於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自應優 先適用,此觀同條例第1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 臺非字第222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應執行刑,未 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已如前述,自難依起訴意旨所請對 被告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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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盜財物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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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靖宜│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Calvin Klein │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
│ │ │午2時10分許 │友百貨公司 │Jeans 專櫃店員張靖宜負責│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Calvin Klein│管領之CK針織上衣1 件(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Jeans」專櫃 │值22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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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葉晉良│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無印良品專櫃經理│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




│ │ │午2時20分許 │友百貨公司「無│葉晉良負責管領之無印良品│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印良品」專櫃 │內褲(編號H4SA223 白色、│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H4SA224 白色、H4SA226 白│ │
│ │ │ │ │色、H4SA226 藍色各2 件)│ │
│ │ │ │ │共8 件、地墊(棕色)1 件│ │
│ │ │ │ │《合計價值33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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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泰安│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JASON 超市副理蘇│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
│ │ │午2時40分許 │友百貨公司「 │泰安負責管領之草莓巧克力│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JASON超市」 │2 盒、洋芋片1 包(合計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值30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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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曉微│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Kiehl's 專櫃櫃長│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
│ │ │午3時許 │友百貨公司「 │劉曉微負責管領之Kiehl's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Kiehl's專櫃」 │潔面露2 瓶(合計價值14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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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9051號
被 告 鄭凱倫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凱倫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 月(判3 次)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 定,甫於102 年1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 取臺中市三民路「中友百貨公司」如附表所示專櫃內由張靖 宜、葉晉良蘇泰安劉曉微等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得手後,藏放在其事先預備之紙袋內。嗣其欲離開「中友 百貨公司」時,為專櫃人員蔡沛琳發覺有異,阻止其離去, 經聯絡安管人員楊孟宗到場處理,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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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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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鄭凱倫於警詢、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被害人張靖宜、葉│1.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晉良、蘇泰安劉曉微等│2.上開遭竊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 │人於警詢之證述。 │ 。 │
├──┼───────────┼─────────────┤
│ 3 │證人蔡沛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蔡沛琳發現被告竊取隔壁│
│ │。 │Kiehl's專櫃之物品,得手後 │
│ │ │正要離去時,為證人蔡沛琳阻│
│ │ │止被告離去並通知安管人員到│
│ │ │場處理。 │
├──┼───────────┼─────────────┤
│ 4 │證人楊孟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孟宗蔡沛琳通知前往│
│ │。 │現場處理,請被告不要離開之│
│ │ │事實。 │
├──┼───────────┼─────────────┤
│ 5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被告行竊之事實。 │
│ │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 │ │
│ │單4份、現場照片1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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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4 次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5 年之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年輕力強,不思正當營生,已有 多起竊盜之犯罪紀錄,猶不知端正行為,竟再犯本件多次竊 盜犯行,顯有犯罪之習慣,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刑法第90條之規定,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檢察官 張曉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宏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偷竊物品 │被害人│
├──┼─────┼───────┼──────┼───┤
│ 1 │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針織上衣1件 │張靖宜
│ │日14時10分│友百貨公司 │(價值新臺幣│ │
│ │許 │Calvin Klein │<下同> 2280 │ │
│ │ │Jeans專櫃 │元) │ │
├──┼─────┼───────┼──────┼───┤
│ 2 │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內褲8件、地 │葉晉良
│ │日14時20分│友百貨公司無印│墊1件(共價 │ │
│ │許 │良品專櫃 │值3320元) │ │
│ │ │ │ │ │
├──┼─────┼───────┼──────┼───┤
│ 3 │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草莓巧克力2 │蘇泰安
│ │日14時40分│友百貨公司 │包、洋芋片1 │ │
│ │許 │JASON超市 │包(共價值 │ │
│ │ │ │309元) │ │
│ │ │ │ │ │
│ │ │ │ │ │
├──┼─────┼───────┼──────┼───┤
│ 4 │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潔面露2瓶( │劉曉微
│ │日15時許 │友百貨公司 │共價值1400元│ │
│ │ │Kiehl's專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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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