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恭維
方偉銘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魏其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791號、3979、5479、6596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6596
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何恭維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併執行之。方偉銘犯故買贓物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何恭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方法(涉 犯毀損罪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 之財物得手後離去;並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 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方法(涉犯毀損罪部分均未據告 訴)著手竊取財物,惟均未發現欲竊取之財物即離去而未遂 。
二、於102年12月4日14時30分許,何恭維至蔡仁豪位於臺中市○ 里區○○路000巷0號住處,欲進入該房屋行竊,遂基於毀損 他人財物之犯意,持扣案之鉗子、扳手等物毀損蔡仁豪上址 房屋之鐵窗致不堪用,適蔡仁豪在屋內發覺有異,何恭維未 及進入行竊即離去現場(尚未著手竊盜)。
嗣因警方在102年12月18日曾接獲民眾蕭淵隆報案住宅遭竊 (何恭維此部分因毀損住處鐵窗未據告訴,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得竊嫌騎乘懸掛60 0-ELS車牌(為附表一編號8廖志祥所失竊車牌,已發還廖志 祥)之機車,再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發現查獲地點附近 之977-ELR機車(何恭維母親陳秀寬所有)與上開懸掛600-E LS車牌機車特徵吻合,警方於103年1月8日12時50分許,在 臺中市北區太原四街與太原八街交岔路口,發現何恭維將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搬運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上時車牌掉落地面,即上前攔檢盤查,經何恭維 同意後,在上開機車坐墊下置物箱內查獲上開600-ELS號車 牌1面,並於上開小客貨車內扣得何恭維所有之如附表四所 示之物。何恭維於查獲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向 警方自首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 表三之犯行而接受裁判。
三、方偉銘在臺中市○區○○路00號經營「華星集郵社」,何恭 維於102年12月4日19時前之某時,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地點 ,竊得李建旻現金約5000元、金飾一批、蘋果廠牌平板電腦 1臺後,即將其中金飾一批、平板電腦1臺持至方偉銘之「華 星集郵社」出售予方偉銘,方偉銘明知何恭維出售之財物係 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而買受之。何恭 維復於103年1月5日10時前之某時,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地 點,竊得謝汶宏之現金1000元、手錶4支(ELLESSE手錶、星 辰錶、佛朗哥氚氣表、法拉利手錶)後,即將該手錶4支持 至上址之華興集郵社出售予方偉銘,方偉銘明知何恭維出售 之財物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而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而買 受之。方偉銘復於102年1月1日8時許之後某時,明知吳美秀 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於上開時間前某時失竊 之蘋果廠牌平板電腦1臺,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故買 贓物之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受之。嗣警查悉何 恭維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加重竊盜既遂犯行後,循線在「華星 集郵社」扣得上開故買之贓物即ELLESSE手錶、星辰錶、佛 朗哥氚氣表、法拉利手錶共4支(已發還謝汶宏)、蘋果廠 牌平板電腦2臺(業已發還李建旻、吳美秀)等物,而查悉 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豐原分局報告及蔡仁豪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何恭維、方偉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 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何恭維、方偉銘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 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 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下列所引 各項證據並無非法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自得 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及依據
一、訊據被告何恭維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供 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吳益振、徐綏華、戴志英、李建 旻、吳美秀、蔡明翰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 人蔡承穎、莊婉芳、范朱元、王翠滿、陳富哲、顏琇涗、黃 琦溱、廖志祥、陳秀香、林隆基、陳力耕、楊淑惠、洪巧恩 、林福裕、詹益連、林雅雯、林瑞璋、陳飛豪、涂孟良、謝 汶宏、林冠伶、魏逸志、黃守正、陳怡璇、蔡仁豪於警詢中 之證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查獲現場照片12張、附表一、二所載地點房屋照片48張、監 視錄影翻拍照片35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贓物照片18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3份、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霧峰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 在卷可證,並有扣案之被告何恭維竊取之600-ELS號車牌1面 、被告何恭維所有持以犯攜帶兇器以破壞鐵窗等安全設備以 侵入住宅竊盜用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被告何恭維 持以犯如附表一編號8之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及被告何恭 維為警查獲時身上所著之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物,並在被 告方偉銘經營之「華星集郵社」扣得其所竊得之被害人謝汶 宏所有ELLESSE手錶、星辰錶、佛朗哥氚氣表、法拉利手錶 各1支、被害人李建旻所有之蘋果廠牌平板電腦等贓物足資 佐證,是核被告何恭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二、被告方偉銘對於犯罪事實欄三之故買贓物之犯罪事實於本院 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恭維、證人陳秀寬於警、 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京城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各1份、被告何恭維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通聯 紀錄1份在卷足憑,並有於被告方偉銘之華星集郵社扣得之
被害人謝汶宏所有ELLESSE手錶、星辰錶、佛朗哥氚氣表、 法拉利手錶各1支、被害人李建旻、吳美秀所有之蘋果廠牌 平板電腦各1台等贓物足資證明。核被告方偉銘之自白亦與 事實相符,堪信為真。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何恭維、方偉銘上揭犯行, 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 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查被告持以為上開 竊盜犯行之扣案之扳手、螺絲起子、鉗子等物均屬金屬材質 ,質地甚為堅硬,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是核被告何恭維關於犯罪 事實欄一,即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詳細所犯法條 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 罪。另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 遂,始能成立,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 竊盜罪,為第320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 犯罪行為之實行,如僅著手於該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 取財物,仍不能以加重竊盜未遂論。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390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何恭維於犯罪事實欄二 所示時、地,雖持扣案之扳手、鉗子等物毀損告訴人蔡仁豪 房屋鐵窗,惟尚未進入屋內,即僅著手加重條件而未著手竊 盜行為之實行,是核被告何恭維關於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 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何恭維所為上 揭附表一編號1至24之加重竊盜犯行、附表二編號1至3之加 重竊盜未遂犯行、附表三之毀損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何恭維著手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 加重竊盜犯行而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何恭維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9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7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8月、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並與上揭有期徒刑6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1年3月12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1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
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 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所示之各罪, 均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又本件於102年12月18日警方受理民眾蕭淵隆報案稱其住 宅遭竊(被告何恭維此部分因毀損鐵窗部分未據告訴,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發現竊嫌 係騎乘懸掛有廖志祥遭竊之附表一編號8之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之機車,再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發現查獲地點附近 之977-ELR機車(被告何恭維母親陳秀寬所有)與上開懸掛 偷竊車牌機車特徵吻合,於實施埋伏後而查獲被告何恭維, 被告何恭維為警查獲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 員警坦承其犯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附表二編號1至 3、附表三之犯行,並帶同警方前往所竊處所指認並起出部 分贓物而接受裁判等情,有10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被告何恭維之調查筆錄 、現場照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9 1號卷㈠第10頁、第16至20頁、第51至68頁、第101至102頁 、第107至108頁、第115至116頁),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分別減輕其刑。至附表一編號8部 分,警方已發覺被告何恭維懸掛之車牌係被害人廖志祥所失 竊之車牌,已有客觀事實足以懷疑係被告何恭維所竊,自不 符合自首之要件;另附表一編號24部分,被告何恭維僅坦承 有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李家豪住處行竊(此部分應 僅毀損玻璃窗並未入內行竊,復未據李家豪告訴,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何恭維 於警、偵訊時,均否認有至附表一編號24蔡明翰位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行竊,經此部分係經警於現場採證 ,發現現場遺留之鞋印與被告何恭維上開扣案鞋子之鞋底紋 路類同,認有犯罪嫌疑後,經提起公訴,於本院始坦承犯行 ,則被告何恭維關於附表一編號24部分應認不符刑法第62條 自首之要件。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7、9至23,附表二編 號1至3、附表三之罪所處之刑,分別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 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關於附表二編 號1至3有二種以上之減輕事由,依刑法70條之規定遞減之。 爰審酌被告何恭維前業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執行完畢 在案,竟不思悔改,復犯本案多件竊盜犯行,惡性非輕,且 其多以一般住宅為竊盜對象,危害社會治安,並對居家安全 造成威脅,並考量被告何恭維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造成被害人損失之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附表二編號1至3 、附表三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一編號 1至24(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二 編號1至3、附表三(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何恭維於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5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恭維行為 時,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是被告何恭維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經查,修正後 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 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 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而同條第2 項之立法本旨,係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 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 益。則舊法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 受刑人,況且新法雖使行為人於裁判時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 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 執行刑,是整體綜合觀察之結果,仍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何恭維 行為後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爰不就被告何恭 維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此敘明】。末查,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所有,其中之如附表四編號5,係被告何恭維犯附表一編號8 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另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應為被告 何恭維用以毀損鐵窗等安全設備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犯 行及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何恭維供承在卷(本院卷 第80頁反面、97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分 別於被告何恭維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8部分) ,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及毀損罪項下(即附表一編號1至7、 11、13至17、21至24、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宣告沒收 ,另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為警查獲時所著之衣褲
、鞋子及安全帽,惟該等衣褲、鞋子屬被告日常生活外出穿 著所必需,安全帽係騎乘機車時依規定應著戴之物,且難認 其何助於被告何恭維犯竊盜、毀損罪之功用,即難認係被告 何恭維供做犯罪之用途,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五、核被告方偉銘關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方偉銘3次故買贓物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方偉銘明知係 贓物而故為買受,非但造成警方緝查財產犯罪之困難,且助 長竊盜之風氣,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方偉銘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349條第2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加重竊盜既遂犯行
(以下金額單位:除註明外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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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 行 為 │ 竊 得 財 物 │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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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益振│101年10月18日 │臺中市潭子區雅豐│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數百元、18K金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15時前某時 │街249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項鍊2條、玉器1批。│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扳手等物,破壞左│ │、3款。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列房屋1樓廁所窗 │ │ │ │
│ │ │ │ │戶,侵入住宅竊盜│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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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承穎│102年1月15日 │臺中市沙鹿區南斗│攜帶扣案之得作為│SONY牌PS3遊戲機1臺│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16時前之某時 │路218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紀念幣1本、黃金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由隔壁│項鍊1條、外幣1批(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空屋翻越圍牆後,│美金、澳幣、馬幣、│ │收。 │
│ │ │ │ │以該兇器破壞左列│日幣,共值約新臺 │ │ │
│ │ │ │ │房屋窗戶,侵入住│幣(下同)5000元) │ │ │
│ │ │ │ │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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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莊婉芳│102年2月間某日│臺中市外埔區甲后│攜帶扣案之得作為│零錢盒1個(內裝現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路200巷5之7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金約300元)。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破壞該│ │、3款。 │玖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屋3樓窗戶,侵入 │ │ │收。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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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范朱元│102年3月25日21│臺中市沙鹿區自強│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約2萬元、禮券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路780巷45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6000元、黃金1批。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由隔壁│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空屋翻越頂樓圍牆│ │ │收。 │
│ │ │ │ │,破壞門窗,侵入│ │ │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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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徐綏華│102年4月1日22 │臺中市龍井區中社│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約1萬元、數位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王翠滿│時前某時 │五街58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相機1臺、筆記型電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螺絲起子等│腦1臺、監視器主機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物,進入該社區邊│1臺。 │ │收。 │
│ │ │ │ │間未上鎖之空屋至│ │ │ │
│ │ │ │ │頂樓,翻越圍牆,│ │ │ │
│ │ │ │ │以鉗子破壞落地窗│ │ │ │
│ │ │ │ │玻璃後、侵入住宅│ │ │ │
│ │ │ │ │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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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富哲│102年4月2日18 │臺中市龍井區龍山│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1萬元、美金300│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顏琇悅│時前某時 │街151巷22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元、金飾1批、女用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由隔壁│手錶1只。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空屋翻越圍牆後,│ │ │收。 │
│ │ │ │ │以該兇器破壞左列│ │ │ │
│ │ │ │ │房屋窗戶後,侵入│ │ │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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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琦溱│102年4月2日14 │臺中市沙鹿區自強│攜帶扣案之得作為│金飾1批、外幣1批(│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30分許前某時│路355巷20弄7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美金、港幣共值約1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進入該│萬元)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社區邊間未上鎖之│ │ │收。 │
│ │ │ │ │房屋,至頂樓翻越│ │ │ │
│ │ │ │ │圍牆至左列房屋頂│ │ │ │
│ │ │ │ │樓,以兇器破壞門│ │ │ │
│ │ │ │ │窗後,侵入住宅竊│ │ │ │
│ │ │ │ │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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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廖志祥│102年4月17日9 │臺中市西屯區朝馬│以得作為兇器使用│600-ELS號機車車牌1│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 │ │時前某時 │1街17號前 │之扣案之扳手(固│面。 │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 │定鉗)1支拆卸竊 │ │ │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取車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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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秀香│102年6月中旬某│臺中市大里區立仁│開啟左列房屋未上│現金1000元、黃金戒│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 │ │日 │路313號 │鎖之小門,侵入住│指6只、黃金手錶1只│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宅竊盜。 │、玉珮1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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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隆基│102年6月25日18│臺中市東區東福一│由隔壁空屋翻越頂│麥卡倫洋酒1瓶。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街100號 │樓圍牆,破壞門窗│ │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侵入住宅竊盜。│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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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力耕│102年6月29日下│臺中市西屯區長安│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筆記型電腦1臺、手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午某時 │路2段71巷72弄21 │兇器使用之鉗子、│機1支、金飾1批、外│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號 │扳手等物,破壞左│幣1批(共值約2萬元)│、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列房屋窗戶,侵入│。 │ │收。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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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楊淑惠│102年7月18日18│臺中市大里區永大│由未上鎖之氣窗爬│金飾1批、外幣1批(│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街265巷33號 │入左列房屋,侵入│共值約45萬元)、手│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住宅竊盜。 │錶1只。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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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洪巧恩│102年8月16日某│臺中市南區德富路│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8萬元、外幣1批│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 │289巷13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共值約25萬元)、│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破壞左│平板電腦1臺、筆記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列房屋靠防火巷側│型電腦1臺、飾品1批│ │收。 │
│ │ │ │ │紗窗,侵入住宅竊│。 │ │ │
│ │ │ │ │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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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福裕│102年9月4日18 │臺中市北屯區旱溪│翻越圍牆後由未上│金飾1批。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東路3段58號 │鎖之窗戶侵入住宅│ │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竊盜。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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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戴志英│102年9月28日21│臺中市太平區樹德│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2000元。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八街105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破壞左│ │、3款。 │玖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列房屋窗戶,侵入│ │ │收。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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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詹益連│102年10月下旬 │臺中市潭子區崇德│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白金項鍊1條、白金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某日 │路4段170巷1弄1號│兇器使用之鉗子、│戒指1只、白金耳環1│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螺絲起子等│對。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物,進入該翻越圍│ │ │收。 │
│ │ │ │ │牆,破壞鐵窗侵入│ │ │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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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李建旻│102年12月4日19│臺中市潭子區雅豐│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約5、6千元、金│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街160巷41號 │兇器之螺絲起子等│飾1批、平板電腦1臺│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物,由未上鎖之窗│(於華興集郵社扣得│、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戶進入該社區邊間│)。 │ │收。 │
│ │ │ │ │房屋,至頂樓翻越│ │ │ │
│ │ │ │ │圍牆至左列房屋頂│ │ │ │
│ │ │ │ │樓,以螺絲起子扳│ │ │ │
│ │ │ │ │開窗戶防盜鎖後,│ │ │ │
│ │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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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林雅雯│102年12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和祥│進入隔壁空屋後,│現金8000元、旅行支│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21時前某時 │路1段80號 │翻越圍牆進入左列│票美金600元、金飾1│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房屋侵入住宅竊盜│批、紀念幣2個。 │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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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瑞璋│102年12月14日 │臺中市太平區大源│翻牆後由未上鎖之│現金4000元、瑞士法│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22時許前某時 │15街1號 │門窗侵入住宅竊盜│郎200元、手錶2只、│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平板電腦1臺、相機 │款。 │。 │
│ │ │ │ │ │2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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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陳飛豪│102年12月21日 │臺中市北屯區太原│翻越圍牆後拆卸浴│筆記型電腦1臺。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18時前某時 │路3段320巷14號 │室氣窗侵入住宅竊│ │第1項第1、2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盜。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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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涂孟良│103年1月4日13 │臺中市潭子區吉林│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幣5000元、美金│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許 │街39巷1號 │兇器之螺絲起子等│400元、女用四塊型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物,破壞左列房屋│玉製品1件、黃金手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近道路旁窗戶玻璃│鐲1只、黃金戒1只、│ │收。 │
│ │ │ │ │侵入住宅竊盜。 │鑽戒2只、鑽石手環1│ │ │
│ │ │ │ │ │只、手鐲2只、玉製 │ │ │
│ │ │ │ │ │貔貅1對、賓利手錶1│ │ │
│ │ │ │ │ │只、女用勞力士手錶│ │ │
│ │ │ │ │ │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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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謝汶宏│103年1月5日10 │臺中市北屯區國強│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1000元、手錶4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前某時 │街252巷26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只(於華星集郵社扣│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破壞左│得)。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列房屋鐵窗,侵入│ │ │收。 │
│ │ │ │ │住宅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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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林冠伶│103年1月8日20 │臺中市北屯區景賢│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1000元、K金項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 │時30分許前某時│五路96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鍊1條。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扳手等物,翻越左│ │、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 │ │ │列房屋圍牆,破壞│ │ │收。 │
│ │ │ │ │氣窗後侵入住宅竊│ │ │ │
│ │ │ │ │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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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蔡明翰│102年3月26日15│臺中市沙鹿區自立│攜帶扣案之得作為│現金600元、筆記型 │刑法第321條 │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追加│時前某時 │路177號 │兇器使用之鉗子、│電腦1臺、單眼相機 │第1項第1、2 │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部│ │ │扳手等物,破壞左│及鏡頭各1臺、Longc│、3款。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
│ │分) │ │ │列房屋四樓之防盜│hamp女用包1個、手 │ │收。 │
│ │ │ │ │鐵門,侵入住宅竊│錶2只。 │ │ │
│ │ │ │ │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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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加重竊盜未遂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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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 行 為 │ 所 犯 法 條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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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魏逸志│102年3月16日17│臺中市沙鹿區正義路│攜帶扣案之得作為兇器│刑法第321條第1項│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二│
│ │ │時前某時 │107巷3號 │使用之鉗子、扳手等物│第1、2、3款,同 │、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破壞左列房屋4樓玻 │條第2項。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
│ │ │ │ │璃門,侵入住宅著手竊│ │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 │ │盜。 │ │ │
├──┼───┼───────┼─────────┼──────────┼────────┼────────────────────────┤
│ 2 │黃守正│102年10月13日 │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一│攜帶扣案之得作為兇器│刑法第321條第1項│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二│
│ │ │16時40分許前某│街209號 │使用之鉗子、扳手等物│第1、2、3款,同 │、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時 │ │,破壞左列房屋鐵窗,│條第2項。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
│ │ │ │ │侵入住宅著手竊盜。 │ │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3 │陳怡璇│102年10月12日 │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一│攜帶扣案之得作為兇器│刑法第321條第1項│何恭維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二│
│ │ │10時前某時 │街211號 │使用之鉗子、扳手等物│第1、2、3款,同 │、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由隔壁空屋翻越圍牆│條第2項。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
│ │ │ │ │後,以該兇器破壞左列│ │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 │ │房屋4樓窗戶侵入住宅 │ │ │
│ │ │ │ │著手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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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毀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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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時 間 │地 點 │ 行為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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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豪│102年12月4日14│臺中市大里區日新│持鉗子及扳手等物│刑法第354條 │何恭維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時30分許 │路588巷5號 │毀損蔡仁豪住處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窗致令不堪用(尚│ │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 │未著手竊盜) │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
│1 │螺絲起子3支 │
├──┼──────────┤
│2 │鋸子1支 │
├──┼──────────┤
│3 │美工刀1支 │
├──┼──────────┤
│4 │玻璃切割器1支 │
├──┼──────────┤
│5 │固定鉗1支 │
├──┼──────────┤
│6 │鉗子2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