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水棟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涉犯公共危險部分,本 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楊佩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