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99號
TCDM,102,附民,499,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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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楊平福
      羅進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454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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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