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361號
102年度易字第3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昶輝
陳俞安
楊欣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
980 號、第24810 號)、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6744 號)
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7999 號、103 年度偵字第42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癸○○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P○○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癸○○、P○○其餘被訴詐欺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癸○○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13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9年 度苗簡字第9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嗣 經苗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8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a○○於102 年5 月底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 0 號8 樓820 室其當時居處內,於「UT網際空間中部地區聊 天室」內結識吳旻諺(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陳旻諺,現由警另 案調查中),復透過吳旻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哥哥」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經吳旻諺及「哥哥」允諾a ○○若擔任提領及轉存贓款之工作(即俗稱「車手」),可 得其所提領贓款之2 %作為酬勞。a○○見有利可圖,乃同 意加入「哥哥」及吳旻諺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集團 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並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哥哥」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哥哥」、吳旻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提領 贓款細節。嗣a○○、「哥哥」、吳旻諺及其等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 102 年6 月11日起,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不
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此部分人頭帳 戶申辦人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由警另案調查中),復由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冒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女人我最大購物網」等購物網站人員及銀行人員,分別撥打 電話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對該等被害人佯稱: 其等前在購物網站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 機操作更正設定云云,或上網刊登拍賣產品之不實訊息,致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 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哥哥」或吳旻諺再 陸續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或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 a○○,聯繫a○○至「家樂福量販店文心店」之指定編號 置物櫃,取出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置放,包含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存摺、密碼、金融卡及相關資料之文 件袋或包裹,經a○○回報無誤後,「哥哥」或吳旻諺再將 該次人頭金融帳戶內應提領之贓款數額告知a○○,由a○ ○持該等金融卡,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騎 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或駕駛其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臺中市、屏東市及高雄市各地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提 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遭騙而匯入該等人頭金融帳戶 之款項後,自行取走應得之2 %酬勞,並將其餘贓款存入「 哥哥」或吳旻諺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三、癸○○另於102 年6 月間,在臺中市○區○○街0 ○0 號其 與P○○當時居處,透過「UT網際空間聊天室」結識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叔叔」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經「叔 叔」允諾其若替該詐欺集團遞送含有人頭金融帳戶存摺、密 碼、金融卡及相關文件之文件袋或包裹,可得每件新臺幣( 下同)1,000 元至3,000 元不等之酬勞。癸○○見有利可圖 ,乃邀請P○○一同於102 年6 月底某日起,加入「叔叔」 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兒童 或少年),癸○○並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未扣案),與「叔叔」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遞送上 開物品之細節。嗣於102 年7 月24日上午某時許,癸○○及 P○○接獲「叔叔」通知後,隨即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叔叔」指定之「統聯客運中清站 」或「空軍一號客運八國站」其中1 處,收取內含有如附表 三編號1 至11號所示物品之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收件信封袋 1 包後,即再共同騎乘前開機車,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 將該信封袋持往前開「家樂福量販店文心店」之編號50號置
物櫃存放,並撥打電話予「叔叔」回報置物櫃之密碼。「哥 哥」知悉後,乃立即撥打電話通知a○○前往上揭處所領取 該信封袋。惟因癸○○及P○○設定密碼過程有誤,致a○ ○無法順利開啟該編號50號置物櫃,經「叔叔」通知癸○○ 後,癸○○隨即與P○○返回該處,並請量販店人員協助重 設密碼後,回報予「叔叔」,而「哥哥」則立即通知a○○ 於同日中午12時許,再度前往該編號50號置物櫃取出該信封 袋。嗣a○○取得該信封袋後,旋於同日下午1 時20分許, 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設置在 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便利超商內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自動櫃員機,持該信封袋內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金融 卡,提領附表一編號43所示被害人f○○匯入該帳戶內之贓 款共3 萬元後,經警當場查獲,而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許, 在該超商前a○○身上及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 得上揭3 萬元贓款(業經被害人f○○領回)及a○○或集 團成員所有供詐欺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物,及 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另經a○○同意,於同日下午2 時49分許,帶同警方至臺中市○○區○○路000 ○0 號8 樓 820 室其當時居處執行搜索,扣得a○○所有供詐欺所用如 附表二編號5 、6 號所示之物,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按供述證據係 以人之陳述,供為證明其陳述內容之事實之用;證人之陳述 ,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 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 游移性;或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
真實事實相符。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包括一般之物及 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客觀上已具備一定程度之不 可代替性,且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中所取得,並無 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故比較言之, 非供述證據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之於供述證 據為強;傳聞法則主要之作用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 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 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屬傳 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則屬傳聞 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 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則屬物 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該文件非 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 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5500號、97年度臺上字第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檢 察官、被告a○○、癸○○、P○○對於本院列為本案證據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未就有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且相關證據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 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供述證據筆錄製成、文書 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 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癸○○及P○○坦承不諱 (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361號卷【下稱本院3361卷】㈠第 128 頁反面、卷㈡第49頁反面、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748號 【下稱本院3748卷】第16頁),且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證人即被害人A○○(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下稱警31625 卷】第68頁至第70頁)、庚○○(見警 31625 卷第73頁至第75頁)、E○○(見警31625 卷第80 頁正反面)、k○○(見警31625 卷第82頁至第84頁)、 戊○○(見警31625 卷第87頁至第88頁)、M○○(見警 31625 卷第91頁至第93頁)、玄○○(見警31625 卷第99 頁至第100 頁)、S○○(見警31625 卷第103 頁至第10 4 頁)、N○○(見警31625 卷第107 頁至第110 頁)、 申○○(見警31625 卷第112 頁至第113 頁)、L○○( 見警31625 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r○○(見警3162
5 卷第120 頁至第122 頁)、T○○(見警31625 卷第12 4 頁至第126 頁)、亥○○(見警31625 卷第128 頁至第 132 頁)、壬○○(見警31625 卷第145 頁至第149 頁) 、b○○(見警31625 卷第151 頁至第152 頁)、I○○ (見警31625 卷第154 頁至第156 頁)、丙○○(見警31 625 卷第159 頁至第161 頁)、地○○(見警31625 卷第 163 頁至第165 頁)、辛○○(見警31625 卷第167 頁) 、s○○(見警31625 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徐岭微 (見警31625 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j○○(見警31 625 卷第180 頁至第182 頁)、Y○○(見警31625 卷第 184 頁至第186 頁)、i○○(見警31625 卷第189 頁至 第190 頁)、G○○(見警31625 卷第194 頁至第196 頁 )、t○○(見警31625 卷第198 頁至第199 頁)、巳○ ○(見警31625 卷第202 頁至第203 頁)、p○○(見警 31625 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H○○(見警31625 卷 第209 頁至第212 頁)、d○○(見警31625 卷第214 頁 至第216 頁)、c○○(見警31625 卷第219 頁至第220 頁)、W○○(見警31625 卷第223 頁至第225 頁)、黃 ○○(見警31625 卷第228 頁至第229 頁)、寅○○(見 警31625 卷第231 頁至第232 頁)、q○○(見警31625 卷第234 頁至第236 頁)、l○○(見警31625 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己○○(見警31625 卷第241 頁至第24 2 頁)、n○○(見本院3361卷㈡第7 頁至第8 頁)、F ○○(見警31625 卷第247 頁至第249 頁)、g○○(見 警31625 卷第252 頁至第254 頁)、丁○○(見本院3361 卷㈡第9 頁至第11頁)、f○○(見臺中地檢署102 年度 偵字第16980 號卷【下稱中檢偵16980 卷】㈠第55頁至第 56頁、第60頁正反面)、甲○○(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下稱警47848 卷】第41頁至第42頁反面) 、午○(見警47848 卷第48頁正反面)、卯○○(見警47 848 卷第54頁至第56頁)、丑○○(見警47848 卷第65頁 至第67頁)、D○○(見警47848 卷第79頁至第80頁)、 Z○○(見警47848 卷第88頁至第89頁)、Q○○(見警 47848 卷第100 頁正反面)、V○○(見警47848 卷第10 5 頁至第107 頁)、J○○(見警47848 卷第116 頁至第 117 頁)、B○○(見警47848 卷第123 頁至第126 頁) 、未○○(見警47848 卷第133 頁至第135 頁)、X○○ (見警47848 卷第143 頁至第147 頁)、子○○(見警47 848 卷第150 頁正反面)、e○○(見警47848 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反面)、m○○(見警47848 卷第176 頁至
第178 頁反面)、宇○○(見警47848 卷第195 頁至第19 6 頁)、天○○(見警47848 卷第203 頁至第204 頁)、 h○○(見警47848 卷第218 頁至第220 頁)、R○○( 見警47848 卷第211 頁、第213 頁)、o○○(見警4784 8 卷第229 頁至第230 頁)、U○○(見警47848 卷第24 6 頁至第248 頁)、酉○○(見警47848 卷第257 頁至第 258 頁)、O○○(見警47848 卷第273 頁至第274 頁) 、乙○○(見警47848 卷第280 頁至第281 頁)、C○○ (見警47848 卷第290 頁至第291 之1 頁)、陳智群(見 北市警刑大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23200 卷 】第59頁至第62頁)、廖建宇(見警23200 卷第65頁正反 面)、沈偉誌(見警23200 卷第77頁正反面)、范欣婷( 見警23200 卷第90頁至第91頁)、袁嘉妤(見警23200 卷 第100 頁至第102 頁)、陳昱成(見警23200 卷第116 頁 、第118 頁)、甄芷萱(見警23200 卷第122 頁至第124 頁)、林俊諺(見警23200 卷第132 頁至第134 頁)、陳 裕昇(見警23200 卷第148 頁至第150 頁)、魏妤珊(見 警23200 卷第161 頁正反面)、鍾俊賢(見警23200 卷第 169 頁正反面)、曾宇禾(見警23200 卷第176 頁至第17 8 頁)、林國榮(見警23200 卷第182 頁正反面)、蔡嘉 慧(見警23200 卷第193 頁正反面)、張孫旗(見警2320 0 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林悟正(見警23200 卷第21 1 頁正反面)、陳雅娟(見警23200 卷第220 頁正反面) 、陳慧娟(見警23200 卷第231 頁至第233 頁)於警詢中 就其等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之指訴。
㈡證人即人頭帳戶所有人劉芳岑(見中檢偵16980 卷㈡第10 6 頁至第108 頁)、劉憬豪(見警23200 卷第6 頁至第10 頁)、劉昱伸(見警23200 卷第12頁至第15頁)、葉承紳 (見警23200 卷第17頁至第20頁)、曾冠羽(見警23200 卷第22頁至第25頁)之證述。
㈢被害人甲○○、午○、卯○○、丑○○、Z○○、Q○○ 、J○○、B○○、未○○、子○○、e○○、m○○、 宇○○、天○○、R○○、o○○、酉○○、C○○、f ○○、A○○、庚○○、k○○、戊○○、N○○、申○ ○、L○○、亥○○、I○○、辛○○、徐岭微、Y○○ 、i○○、j○○、t○○、d○○、c○○、W○○、 n○○、F○○、g○○、丁○○、廖建宇、沈偉誌、范 欣婷、袁家妤、甄芷萱、林俊諺、陳裕昇、魏妤珊、鍾俊 賢、蔡嘉慧、林悟正、陳雅娟、陳慧娟提出之交易明細表 (見警47848 卷第44頁、第51頁、第63頁、第75頁、第91
頁、第103 頁反面、第120 頁反面、第130 頁、第142 頁 、第155 頁正反面、第162 頁正反面、第169 頁、第183 頁、第202 頁、第208 頁反面、第217 頁、第245 頁、第 261 頁、第298 頁、中檢偵16980 卷㈠第57頁、警31625 卷第71頁、第76頁、第85頁、第89頁、第105 頁、第114 頁、第118 頁、第133 頁至第143 頁、第157 頁、第168 頁、第178 頁、第187 頁、第191 頁、第193 之1 頁、第 200 頁、第217 頁、第221 頁、第226 頁、第245 頁、第 250 頁、第255 頁、第260 頁反面、警23200 卷第70頁、 第82頁、第97頁、第106 頁、第141 頁至第143 頁、第14 7 頁、第165 頁、第172 頁、第198 頁至第199 頁、第21 6 頁、第222 頁、第248 頁)。
㈣被害人V○○、乙○○提出之存摺紀錄各1 份(警47848 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第289 頁)。
㈤被害人o○○提出其與詐欺集團聯絡之電子郵件及拍賣網 頁資料、被害人袁家妤提出其與詐欺集團通訊紀錄及拍賣 網頁資料各1 份(警47848 卷第236 頁至第244 頁、警23 200 卷第110 頁至第114 頁)。
㈥被告a○○於ATM 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 (見警47848 卷第312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至第319 頁、中檢偵16980 卷㈠第93頁至第168 頁、第170 頁至第 200 頁、卷㈡第1 頁至第23頁、臺中地檢署他字第4401號 卷【下稱中檢他4401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警23 200 卷第37頁至第54頁、警31625 卷第49頁至第56頁)。 ㈦臺中市○○區○○路000 ○00號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檢 偵16980 卷㈡第156 頁至第159 頁)、臺中市○○區○○ 路000 號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檢偵16980 卷㈡第160 頁 至第163 頁)、三光北一巷、北屯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見中檢偵16980 卷㈡第164 頁至第170 頁)、往三光北一 街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檢偵16980 卷㈡第170 頁) 、福星路、文華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檢偵16980 卷 ㈡第171 頁)、中清路、敦化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 檢偵16980 卷㈡第172 頁至第173 頁)。 ㈧被告癸○○、P○○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之路口監視翻拍畫面(見警47848 卷第320 頁至第321 頁)。
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被告P○○之 母方明玲)、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主為被告a○○)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主為被告a○○)車籍查詢資 料各1 份(見警47848 卷第322 頁正反面、中檢偵16980
卷㈡第72頁、中檢他4401卷第22頁)。 ㈩102 年7 月24日家樂福量販店文心店置物櫃之監視錄影翻 拍畫面(見警47848 卷第323 頁至324 頁)。 被告癸○○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被告癸○ ○)、P○○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被告P ○○)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警47848 卷第325 頁)、 被告a○○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被告a○ ○)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各1 份(見中檢他4401卷第25頁 )。
被告P○○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癸○○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2 年7 月24日行動電話通聯 紀錄及基地臺位置各1 份(見警47848 卷第326 頁至第33 2 頁)。
被告a○○102 年7 月24日之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見警 47848 卷第314 頁至第315 頁、警31625 卷第36頁至第48 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 份(見中檢偵 16980 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見警31625 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31頁)。 人頭帳戶劉芳岑寄送帳戶、提款卡之超峰快遞收件人付款 單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即時通通聯內容各1 份(見中檢偵 16980 卷㈡第109 頁、第110 頁至第128 頁)。 家樂福量販店文心店置物櫃全景相片、置物櫃處入口相片 、置物櫃外觀相片、編號50號置物櫃相片、賣場全景相片 (見警31625 卷第57頁至第59頁)。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中檢偵16 980 卷㈠第61頁)。
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 00號函(見本院3361卷㈠第141 頁)暨所附之下列資料 :
①黃汶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42 頁至第143 頁)。 ②尤政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44 頁至第145 頁)。 ③施孟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46 頁至第147 頁)。 ④吳佳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48 頁至第149 頁)。
⑤湯雅茹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50 頁至第151 頁)。 ⑥吳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52 頁至第153 頁)。 ⑦張文亮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54 頁至第155 頁)。 ⑧沈子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56 頁至第157 頁)。 ⑨歐耿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58 頁至第159 頁)。 ⑩邱雁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60 頁至第161 頁)。 ⑪汪智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62 頁至第163 頁)。 ⑫徐婷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64 頁至第165 頁)。 ⑬郭幸如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66 頁至第167 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103 年2 月10日合金鳳松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晶品食品行張文亮帳號0000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 ㈠第170 頁至第172 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3 年1 月22日合金鹿港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陳輝裕帳號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173 頁 至第175 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103 年1 月9 日彰北壢字第10 35765A000104號函暨所附之曾意雯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易3361卷㈠第177 頁至第179 頁)。
⒌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3 年1 月15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 000-0 號函暨所附之楊惠萍帳號0000000000000 號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易3361卷㈠第181 頁至第 184 頁)。
⒍大眾銀行103 年1 月15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之曾意雯帳號000000000000號、蘇嗣軒帳號00 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本院3361 卷㈠第186 頁至第188 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13日中信銀 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3361卷㈠第190 頁)
暨所附之下列資料:
①吳梵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 見本院3361卷㈠第191 頁至第193 頁)。 ②沈子淵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 (見本院3361卷㈠第194 頁至第196 頁)。 ③劉芳岑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 (見本院3361卷㈠第197 頁至第199 頁)。 ④陳翠霞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 (見本院3361卷㈠第200 頁至第202 頁)。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103 年1 月17日103 鳳山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陳桂玉帳號00000000000 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204 頁 至第206 頁)。
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南分行103 年1 月14日103 臺南字 第000008號函暨所附之莊侑霖帳號00000000000 號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207 頁至第20 9 頁)。
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 年1 月 10日(103) 新光銀業務字第2063號函暨所附之葉春永帳 號0000000000000 號、陳桂玉帳號0000000000000 號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211 頁至第 216 頁)。
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13日國世銀 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吳佳芬帳號00000000 0000號、潘俊彥帳號000000000000號、許家榮帳號0000 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本院3361卷 ㈠第218 頁至第225 頁)。
⒓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 年1 月9 日營清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涂家龍帳號00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227 頁至 第231 頁)。
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16日渣打商 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陳玉芳帳號0000 0000000000000 號、吳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本院3361卷㈠第233 頁至 第237 頁)。
⒕王瑜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㈡第20頁至第22頁)。 ⒖張居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1 份(見本院3361卷㈡第25頁至第26頁)。
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每日活動存提詳 情表1 份(見本院3361卷㈡第28頁)。
⒘劉憬豪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8 月8 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29頁)。 ⒙劉憬豪臺新商業銀行帳戶102 年6 月11日至102 年6 月 27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 卷第30頁)。 ⒚劉昱伸臺北富邦銀行帳戶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8 月 15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1頁)。 ⒛劉昱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95年2 月3 日至102 年8 月8 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2頁)。 葉承紳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8 月8 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3頁)。 葉承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102 年6 月1 日至102 年6 月 30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4頁)。 曾冠羽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8 月8 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5頁)。 曾冠羽臺北富邦銀行帳戶102 年1 月1 日至102 年7 月 23日交易明細1 份(見警23200卷第36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4 月10日儲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函覆之潘狄華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本院 3748卷第11頁至第13頁)。
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2 、6 、12、19、21、 24、29、44、53、55、58、77、86號所示被害人受騙金額部 分,均加計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購買遊戲點數之 金額,惟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僅敘及上 揭被害人遭詐欺匯款之情節,而未提及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 部分,再被告a○○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僅負責提領款項 ,無證據證明其就上揭被害人遭詐欺購買遊戲點數部分,亦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就上開遊戲 點數部分顯係贅載,此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陳述明確(見本 院3361卷㈠第138 頁反面、卷㈡第50頁反面),又上開部分 亦非起訴效力所及,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再附表一編號3 之②、10、14之①、④、25之①、32、38之 ②、49、52、56、57、59之②、60、62之①、②、65、66、 67、68之①、69、70之①、②、72、74、77號所示部分,雖 均未攝得被告a○○實際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惟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3 之②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時間 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 之①號所 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帳戶金融
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3 之②號部 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㈡就附表一編號10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時間內, 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1、12、13之① 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帳戶 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10號部 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㈢就附表一編號14之①、49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 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帳戶金融卡 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14之①、49號 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㈣就附表一編號14之④、25之①、52號部分,被告a○○於 同日密接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51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帳 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14之 ④、25之①、52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 ,堪可認定。
㈤就附表一編號32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時間內, 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3、34、35之③ 、36、37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 人頭帳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 號32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
㈥就附表一編號38之②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時間 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9、40、41 、42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 帳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38 之②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
㈦就附表一編號56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時間內, 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3之②、54之② 、55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 帳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56 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可認定。 ㈧就附表一編號57、59之②、60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 密接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8 之①、59之①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且 附表一編號59之①、②號提領地點復相同,足認該人頭帳 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57、
59之②、60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 可認定。
㈨就附表一編號62之①、②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 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1之① 、②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且附表一編 號62之①及編號61之①、②號提領地點復相同,足認該人 頭帳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 62之①、②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 可認定。
㈩就附表一編號65、66、67、68之①號部分,被告a○○於 同日密接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63、64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 人頭帳戶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 號65、66、67、68之①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 所提領,堪可認定。
就附表一編號69、70之②號部分,被告a○○於同日密接 時間內,持同一人頭帳戶不同銀行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71號所示款項,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考,足認該人頭 帳戶之金融卡確係由被告a○○負責提領,是附表一編號 69、70之②號部分所示款項亦係由被告a○○所提領,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