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林鳳芬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余謙和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36,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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