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31號
TYDA,103,簡,31,201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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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吉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婷
被   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代 表 人 劉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103 年1 月14日
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 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商品檢驗法事件,針對新台幣(以 下同)二十萬元罰鍰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係屬 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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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