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7號
原 告 王純健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梁忠森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惟 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 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