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0號
原 告 陳科穎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莊水吉
訴訟代理人 莊葳琳
訴訟代理人 呂敬銘
訴訟代理人 施百謙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
民國102 年8 月30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五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 本案尚有程序上之疑義及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 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