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29號
TYDV,103,除,229,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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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羅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43 號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21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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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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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0│10000股 │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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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