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37號
TYDV,103,重訴,237,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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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簡岳生
被 告 李璋文
    謝灶榮
    劉紹春
    蔡威宗
    蔡雅倩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22日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 萬5,942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因訴之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併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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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