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凱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文
被 告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苓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270,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2,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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