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蔡智男
被 告 林桂蘭即萬年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桂蘭即萬年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桂蘭即萬年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380,660 元,應繳裁判費44,46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96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