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被 告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59,375 元,應繳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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