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8號
TYDV,103,補,348,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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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温秀瑛
被   告 林阿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有三項,且三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為相互競合之關係,並以其中以第2 項聲明請求確
  認新臺幣(下同)400 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
  ,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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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