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温秀瑛
被 告 林阿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有三項,且三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為相互競合之關係,並以其中以第2 項聲明請求確
認新臺幣(下同)400 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
,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