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城上水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1,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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