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6號
TYDV,103,補,346,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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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棣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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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