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26號
TYDV,103,補,326,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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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惠名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新中宏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12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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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中宏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