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1號
TYDV,103,補,311,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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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曾玉妹
      黃桂英
      黃淦隆
      劉文隆
      劉炫隆
被   告 黃文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48,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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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