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曾玉妹
黃桂英
黃淦隆
劉文隆
劉炫隆
被 告 黃文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48,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