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07號
TYDV,103,聲,107,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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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回
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與其法 定代理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均無變更,卻未曾收受本件假扣 押裁定之送達,迄至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於第三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國道1 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第 904 標鋼橋吊裝工程」之工程款債權,經中鋼公司通知並向 執行法院查詢後,始知悉本件假扣押裁定之存在;惟如上所 述,本件假扣押裁定既未曾合法送達聲請人,要屬不可歸責 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就本件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 期間。為此,爰聲請回復原狀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 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假扣押聲請 之裁定,得為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同法第528 條第1 項、第487 條前段亦分別有 明文規定。
三、經查,相對人前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 所有財產在新臺幣600 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經本院 於同年月8 日以103 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 後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本件假扣押裁定 後,旋即供擔保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對 於中鋼公司之上開工程款債權,而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終結,並於同年6 月3 日函請本 院代為送達本件假扣押裁定予聲請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6 月3 日雄院隆103 司執全治字第343 號函附卷可稽 (參見本件假扣押卷第46頁);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尚未送 達聲請人,則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



即無從起算,自無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 誤不變期間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回復原狀,揆諸 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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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