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3年度,2號
TYDV,103,消債救,2,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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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方馨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 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 之事由,應釋明之。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無力支出聲請費,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 會扶助律師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 審查表各1 件為證,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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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