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3號
TYDV,103,建,13,201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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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李春生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6 萬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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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