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李春生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6 萬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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