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3年度,9號
TYDV,103,家陸許,9,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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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宗瑞
相 對 人 馬劍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二0一四)佛城法槎民初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 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 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 第22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 定判決等語,有上開判決書、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上揭書件附卷可證,核該大陸地區 所為之民事判決書上蓋有於2014年4 月9 日發生法律效力即 確定在案,判決意旨略以:兩造分居多年,夫妻關係名存實 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理由,而判准兩造離婚在案,核與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離婚事由之精神相符,亦不違 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認可。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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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