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57號
TYDV,103,司繼,657,201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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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7號
聲 明 人 鄭旭和
      鄭合勝
      鄭合祥
      謝鄭錦珠
      鄭銀珠
      鄭兆芳
被 繼承人 鄭合禮(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05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林新發」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合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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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