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86號
TYDV,103,司拍,186,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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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許高秀枝
聲 請 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繼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証明文件,以証明本件抵押債權已視為
  全部到期。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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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