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金志雄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志瑋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召開債權人 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 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10 4,122 元經債務人於同年4 月29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 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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