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信忠(同冠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同冠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就任為同 冠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0號備 查在案。茲因國稅局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法定6 個 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1 月1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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