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係於全秉機械有限公司簽發後 ,於郵寄予受款人即本件聲請人執有前遺失;抑或係聲請人 執有系爭支票後,於郵寄予他人時遺失?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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