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329號
TYDV,103,司催,329,201406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係於全秉機械有限公司簽發後
  ,於郵寄予受款人即本件聲請人執有前遺失;抑或係聲請人
  執有系爭支票後,於郵寄予他人時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秉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