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48號
TYDV,103,司促,14548,2014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債 權 人 張繼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苗栗縣竹南鎮○ ○街00號16樓之2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林田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