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債 權 人 李廷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發生之債權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 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具狀 更正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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