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947號
TYDV,103,司促,13947,201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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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李廷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發生之債權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
  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具狀
  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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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