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903號
TYDV,103,司促,13903,201406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
債 權 人 陳麟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相對人係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及嚴程德;抑或僅係嚴程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