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債 權 人 陳麟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相對人係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及嚴程德;抑或僅係嚴程德。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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