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38號
TYDV,103,司促,13038,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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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債 權 人 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如該法定
   代理人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請併予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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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