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債 權 人 姚福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陳育 (即張阿盛之繼承人)、張木煥(即
張阿盛之繼承人)、張清燮(即張阿盛之繼承人)、張清文(即
張阿盛之繼承人)、張清風(即張阿盛之繼承人)、張清炎(即
張阿盛之繼承人)、黃張春蘭(即張阿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阿盛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