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3年度,10號
TYDV,103,再,10,201406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再審被告  陳聖元
      陳金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1/1頁


參考資料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