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再審被告 陳聖元
陳金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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