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源 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複 代理 人 宋嬅玲律師參 加 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蔡宗儒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黃國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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