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10號
TYDV,102,醫,10,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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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謝孟綺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許志嘉律師
被   告 賈慶璧即采欣診所
      鄭毓婷
      胡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健鴻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另被告訴訟代理人於上
開期日應偕同被告鄭毓婷胡美玲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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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