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謝孟綺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許志嘉律師
被 告 賈慶璧即采欣診所
鄭毓婷
胡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健鴻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另被告訴訟代理人於上
開期日應偕同被告鄭毓婷、胡美玲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