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2年度,2號
TYDV,102,訴更,2,2014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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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歐俊勇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歐俊修
      歐憲瑜
      歐信宏
      歐義輝
      王歐美惠
      歐玉貞
      歐翠娟
      歐玉媛
      歐慶忠
      歐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
日及10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及追加原告歐俊修之居所「4464Crown Court, Mason O H, 45040 U.S.A 」之記載,應更正為「4164 Crown Court,Mason O H,45040 U.S.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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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